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43號許釋瑋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愛112年度訴字第244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釋瑋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44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釋瑋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心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44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 住新北市
陳建海 住同上
被 告 許釋瑋 籍設臺北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8 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伍仟柒佰柒拾參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四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伍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 發布日期:112-09-08
- 更新日期:112-09-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