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43號許釋瑋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愛112年度訴字第244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釋瑋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44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釋瑋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心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44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  住新北市
            陳建海    住同上
被   告 許釋瑋  籍設臺北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8 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伍仟柒佰柒拾參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四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伍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 發布日期:112-09-08
  • 更新日期:112-09-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