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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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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3148號吳博毅之民事撤回告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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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2年度北小字第314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博毅之民事撤回告訴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案112年度北小字第3148號原告張恆睿(原名李聖
          明)與被告吳博毅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民事撤
          回告訴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
          取。


書 記 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09-08
  • 更新日期:112-09-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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