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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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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88號被告魏明娟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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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瑞112年度訴字第308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魏明娟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08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魏明娟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昀潔
股       別:瑞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088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送達代收人 陳建源
訴訟代理人  羅漢璇   
被   告 魏明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玖萬壹仟貳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 發布日期:112-09-08
  • 更新日期:112-09-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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