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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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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042號葉美玲之起訴狀繕本、民事庭通知、民事移轉管轄聲請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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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風112年度訴字第404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葉美玲之起訴狀繕本、民事庭通知、民事移轉管轄聲請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04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民事庭通知、民事移轉管轄聲請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 發布日期:112-09-08
  • 更新日期:112-09-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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