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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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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3310號徐秉瑄、羅玉明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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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2年度北小字第331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秉瑄、羅玉明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小字第3310號原告徐秉瑄與被告羅玉明間
      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
      官保管,兩造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上午11時30
      分在本庭第3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蘇冠璇




股       別:丙股

  • 發布日期:112-09-08
  • 更新日期:112-09-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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