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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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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366號李陳素珍(即陳鉅霖之繼承人)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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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芳112年度店簡字第36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陳素珍(即陳鉅霖之繼承人)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店簡字第366號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耀輝(即陳鉅霖之繼承人)(歿)、陳文英(即陳鉅霖之繼承人)、張陳金鑾(即陳鉅霖之繼承人)、李陳素珍(即陳鉅霖之繼承人)、陳鉦憲(即陳鉅霖之再轉繼承人)、陳俊成(即陳鉅霖之再轉繼承人)、陳建宏(即陳鉅霖之再轉繼承人)、陳欣宜(即陳鉅霖之再轉繼承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1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股       別:芳股


書 記 官   馮姿蓉

  • 發布日期:112-09-08
  • 更新日期:112-09-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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