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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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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59號鄭逸文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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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儒112簡附民字第5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鄭逸文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附民字第59號鄭逸文毀棄損壞附帶民訴案件,應受送達人鄭逸文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股別:儒
書記官:鄭淑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節本)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元  住同上
被   告 鄭逸文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2年度簡字第105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陳冠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 發布日期:112-09-08
  • 更新日期:112-09-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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