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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342號甘以凡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繼112毒聲字第34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甘以凡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毒聲字第342號甘以凡觀察勒戒案件,應受送達人甘以凡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股 別:繼股
書記官:程于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毒聲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甘以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2年度聲觀字第32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0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甘以凡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
逾貳月。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 發布日期:112-09-08
- 更新日期:112-09-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