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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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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310號曾天賜之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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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元112聲字第131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曾天賜刑事裁定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1310號曾天賜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曾天賜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黃文誼
股別:元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聲字第13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天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12年度執聲字第1167號、112年度執字第4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天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歐陽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文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 發布日期:112-09-07
  • 更新日期:112-09-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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