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05號馬宗銘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明112年度訴字第170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馬宗銘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705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馬宗銘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劉士筠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明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70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莊碧雯
陳俐伃
蘇芷萱
被 告 陳濬騰
陳佳賢
馬寶玉
馬寶秀
馬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馬宗銘、馬寶玉、馬寶秀、陳濬騰、陳佳賢及被代位人陳俐如、阮O薇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四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 發布日期:112-09-07
- 更新日期:112-09-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