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0147號李帥証緣(原名李阿蘭)之開庭通知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1014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帥証緣(原名李阿蘭)之訴狀繕本及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10147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李帥証緣(原名李阿蘭)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
      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上午9時38
      分在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沈玟君

股       別:惠股

  • 發布日期:112-09-07
  • 更新日期:112-09-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