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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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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3562號王郁瑩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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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小字第356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郁瑩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3562號原告蘇醒SU HSING與被
          告王郁瑩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
          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3562號
原   告 蘇醒SU HSING
被   告 王郁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2-09-07
  • 更新日期:112-09-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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