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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3562號王郁瑩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小字第356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郁瑩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3562號原告蘇醒SU HSING與被
告王郁瑩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
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3562號
原 告 蘇醒SU HSING
被 告 王郁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2-09-07
- 更新日期:112-09-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