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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79號許熒榆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明112年度訴字第237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熒榆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37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熒榆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劉士筠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明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37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勇全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王瑞英
陳冠樺
被 告 許熒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3,557元,及其中新臺幣572,726元自民國112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4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日數為270日。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6,61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附表:訴訟費用明細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6,610元
合 計 6,610元
- 發布日期:112-09-07
- 更新日期:112-09-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