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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8832號彭俊程(原名:彭景泰)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簡字第883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彭俊程(原名:彭景泰)之判決正
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832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彭俊程(原名:彭景泰)間給付簽帳卡消費
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
號)。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83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彭俊程(原名:彭景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
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7,808元,及其中新臺幣103,144元自民
國99年4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
合 計 1,220元
- 發布日期:112-09-07
- 更新日期:112-09-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