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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聲字第186號賴怡宏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112年度北簡聲字第18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賴怡宏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聲字第186號原告林敬祥與被告賴怡
宏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吳昀蔚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聲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林敬祥
送達代收人 蔡鎮隆律師
相 對 人 賴怡宏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柒
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起訴裁判費 70,300元 由聲請人預先繳納 第一審抗告費 1,000元 由聲請人預先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 105,450元 由聲請人預先繳納 第三審裁判費 105,450元 由相對人預先繳納 合 計 282,200元 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賴怡宏負擔,相對人應負擔282,200元(計算式:70,300元 1,000元 105,450 105,450=282,200元),就相對人已預納部分不予計入,故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76,750元(計算式:282,200-105,450=176,750元)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 發布日期:112-09-07
- 更新日期:112-09-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