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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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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8811號王豪源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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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2年度北簡字第881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豪源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811號原告陳吉豪與被告王豪
          源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冠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811號
原   告 陳吉豪  
訴訟代理人 賴淑芬律師
      林煒倫律師
被   告 王豪源 
上列當事人間因誣告等案件,原告於本院刑事庭(本院112年度
審簡字第875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經本院刑事庭移送而來(本院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52號),本
院於民國112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70%,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50,0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875號刑事簡易判決)
 

  • 發布日期:112-09-07
  • 更新日期:112-09-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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