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8811號王豪源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2年度北簡字第881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豪源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811號原告陳吉豪與被告王豪
源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冠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811號
原 告 陳吉豪
訴訟代理人 賴淑芬律師
林煒倫律師
被 告 王豪源
上列當事人間因誣告等案件,原告於本院刑事庭(本院112年度
審簡字第875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經本院刑事庭移送而來(本院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52號),本
院於民國112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70%,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50,0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875號刑事簡易判決)
- 發布日期:112-09-07
- 更新日期:112-09-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