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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12號曾溫貴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通112單聲沒字第112號
主 旨:茲將應送達曾溫貴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
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12號曾溫貴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案件,應受送達人曾溫貴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徐維辰
股 別:通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溫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D-up商標圖樣假睫毛膠壹個,沒收。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 發布日期:112-09-07
- 更新日期:112-09-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