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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8472號陳育叡(原名陳明豐)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847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育叡(原名陳明豐)之判決正
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472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陳育叡(原名陳明豐)間給付簽帳卡
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
巷1號)。
書記官 蔡凱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47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蘇震
葉美伶
被 告 陳育叡(原名陳明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4,921元,及其中新臺幣177,401元自民國97年4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94,92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2-09-07
- 更新日期:112-09-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