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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91號何宗陶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高112年度訴字第389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何宗陶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891號返還公共空間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6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兩造應試行和解,並提出和解方案到院。
六、被告應於民國112年9月25日前提出答辯狀,繕本逕送對造。
書 記 官 廖健宏
- 發布日期:112-09-07
- 更新日期:112-09-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