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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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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8104號趙寓宏(原名趙四維)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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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810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趙寓宏(原名趙四維)之判決正
          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104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趙寓宏(原名趙四維)間返還借款事
          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書記官  蔡凱如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10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李明勳
被 告 趙寓宏(原名趙四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4,341元,及其中新臺幣73,816元自民國112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13%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54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34,34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備註:本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2,870元,但原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為234,341元,僅應繳納裁判費2,540元,逾此範圍之金額即因原告減縮聲明而撤回部分之裁判費,應由原告自行負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2-09-07
  • 更新日期:112-09-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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