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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8011號台灣澔美環保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璋祺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801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台灣澔美環保有限公司兼法定代
理人李璋祺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011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台灣澔美環保有限公司、李璋祺
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蔡凱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01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林佩槿
被 告 台灣澔美環保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璋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台灣澔美環保有限公司、李璋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55,027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3,860元,由被告台灣澔美環保有限公司、李璋祺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55,02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2-09-07
- 更新日期:112-09-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