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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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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410號張詠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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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禮112年度訴字第341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詠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及移轉管轄聲請狀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41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移轉管轄聲請狀,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姿儀

  • 發布日期:112-09-07
  • 更新日期:112-09-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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