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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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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000970號被告中國福斯特(控股)有限公司(CHINA FIRSTEXTILE(HOLDINGS)LIMITED)兼法定代理人楊國鋒之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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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節106年度重訴字第97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中國福斯特(控股)有限公司(CHINA FIRSTEX
      TILE(HOLDINGS)LIMITED)兼法定代理人楊國鋒之111年2月
      25日民事準備(十一)狀、111年5月3日民事調查證據聲請(
      三)狀、111年5月30日民事陳述意見(七)狀、111年6月21
      日民事準備(十二)狀、111年7月7日解除委任陳報狀、111
      年9月30日民事準備(十三)狀、111年10月14日民事陳報狀
      、111年11月8日民事陳報狀、111年11月18日民事陳報狀
      、111年12月23日民事終止委任陳報狀、112年1月5日民事
      準備(十四)狀、112年1月10日民事陳報狀、112年4月13日
      民事陳報暨陳述意見狀、112年8月22日民事言詞辯論意旨
      (一)狀、112年8月25日民事言詞辯論意旨(二)狀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6年度重訴字第970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已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依職權再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1年2月25日民事準備(十一)狀、111年5月3日
      民事調查證據聲請(三)狀、111年5月30日民事陳述意見(
      七)狀、111年6月21日民事準備(十二)狀、111年7月7日解
      除委任陳報狀、111年9月30日民事準備(十三)狀、111年1
      0月14日民事陳報狀、111年11月8日民事陳報狀、111年11
      月18日民事陳報狀、111年12月23日民事終止委任陳報狀
      、112年1月5日民事準備(十四)狀、112年1月10日民事陳
      報狀、112年4月13日民事陳報暨陳述意見狀、112年8月22
      日民事言詞辯論意旨(一)狀、112年8月25日民事言詞辯論
      意旨(二)狀,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楊婉渝

  • 發布日期:112-09-07
  • 更新日期:112-09-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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