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001724號柯博仁之傳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壬112審易字第172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柯博仁審理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
及公告在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易字第1724號柯博仁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應受送達人柯博仁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審理傳
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案定於112年10月19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審
理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潘美靜
股 別:壬股
- 發布日期:112-09-07
- 更新日期:112-09-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