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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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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547號駱承澤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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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精112簡字第154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駱承澤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1547號駱承澤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駱承澤住居所

        及所在地不明,刑事簡易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   日

股   別:精股
書記官:涂曉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15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駱承澤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調院偵字第1277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駱承澤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拉絲酸奶糖果壹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陸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

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閔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略)


 

  • 發布日期:112-09-07
  • 更新日期:112-09-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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