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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547號駱承澤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精112簡字第154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駱承澤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1547號駱承澤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駱承澤住居所
及所在地不明,刑事簡易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 日
股 別:精股
書記官:涂曉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15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駱承澤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調院偵字第1277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駱承澤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拉絲酸奶糖果壹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陸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
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閔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略)
- 發布日期:112-09-07
- 更新日期:112-09-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