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000068號劉千慈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悅112年度勞簡字第6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千慈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簡字第68號返還借用物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千慈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68號
原   告 比爾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政群 
被   告 劉千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用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書 記 官 林俐如
股       別:悅股

  • 發布日期:112-09-07
  • 更新日期:112-09-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