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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000068號劉千慈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悅112年度勞簡字第6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千慈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簡字第68號返還借用物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千慈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68號
原 告 比爾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政群
被 告 劉千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用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書 記 官 林俐如
股 別:悅股
- 發布日期:112-09-07
- 更新日期:112-09-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