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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2991號林暉庭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甲112年度北小字第299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暉庭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991號原告洪翊瑄與被告林暉庭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黎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2991號
原 告 洪翊瑄 住○○市○○區○○○路000號7樓
被 告 林暉庭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57號),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5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2-09-07
- 更新日期:112-09-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