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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756號朱孝宜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甲.112年度訴字第275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朱孝宜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及判決正
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75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朱孝宜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江柏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756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許力元
被 告 朱孝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十
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萬肆仟貳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拾柒萬肆仟伍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 發布日期:112-09-07
- 更新日期:112-09-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