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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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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756號朱孝宜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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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甲.112年度訴字第275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朱孝宜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及判決正
   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75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朱孝宜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江柏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756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許力元 
被   告 朱孝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十
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萬肆仟貳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拾柒萬肆仟伍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 發布日期:112-09-07
  • 更新日期:112-09-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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