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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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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3398號馮乙以之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收狀之原告「民事陳報狀(一般)」繕本及本院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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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2年度北小字第339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馮乙以之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收狀之原告「民事陳報狀(一般)」繕本及本院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49條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後段。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小字第3398號原告洪鼎清與被告馮乙以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收狀之原告「民事陳報狀(一般)」繕本及本院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請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收狀之原告「民事陳報狀(一般)」繕本另行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書 記 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2-09-07
  • 更新日期:112-09-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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