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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抗字第000158號楊錦松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星112年度抗字第15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楊錦松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抗字第158號本票裁定事件,本院依職權公
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楊錦松得
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祐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158號
抗 告 人 黃信詣
相 對 人 楊錦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7日
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6466號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關於駁回抗告人後開第二項聲請部分及聲請程序費用
負擔部分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所載票面金額
及自附表到期日欄所載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
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三、抗告人其餘抗告駁回。
四、聲請程序費用、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50%,餘由相對
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莊仁杰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 112年度抗字第158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001 107年12月18日 10萬元 112年1月1日 SR777781 002 107年12月6日 60萬元 112年1月1日 SR777776
- 發布日期:112-09-06
- 更新日期:112-09-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