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8243號鍾勝雄之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824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鍾勝雄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8243號原告謝才智與被告陳品聿、
鍾勝雄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
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
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下午2時25
分在本庭第3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鍾勝雄應按時到場。
三、按民事訴訟法第191 條
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
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
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
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
上訴。
書 記 官 陳怡如
擬 判
股 別:己股
函 稿 代 碼:G1201-13 言詞辯論公告(文采)
- 發布日期:112-09-06
- 更新日期:112-09-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