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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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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8243號鍾勝雄之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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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824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鍾勝雄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8243號原告謝才智與被告陳品聿、
      鍾勝雄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
      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
      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下午2時25
      分在本庭第3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鍾勝雄應按時到場。
 三、按民事訴訟法第191 條
     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 
      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  
       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 
      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
       上訴。  



書 記 官   陳怡如




擬                  判
股       別:己股
函 稿 代 碼:G1201-13 言詞辯論公告(文采)

  • 發布日期:112-09-06
  • 更新日期:112-09-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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