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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080號羅鴻基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寅112聲字第108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羅鴻基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1080號羅鴻基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羅鴻基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瑜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節本)112年度聲字第10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鴻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罰執字第252號、112年度執聲字第9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鴻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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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062023105610pdf
- 發布日期:112-09-06
- 更新日期:112-09-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