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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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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080號羅鴻基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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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寅112聲字第108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羅鴻基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1080號羅鴻基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羅鴻基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瑜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節本)112年度聲字第10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鴻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罰執字第252號、112年度執聲字第9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鴻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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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062023105610pdf
  • 發布日期:112-09-06
  • 更新日期:112-09-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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