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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6號黃俊傑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速112訴字第19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黃俊傑裁定1件公示送達,除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外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196號黃俊傑傷害案件,應受送達人黃俊傑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裁定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傑 男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5月16日所為112年度訴字第196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11年度調院偵字第173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俊傑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瑞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09-06
- 更新日期:112-09-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