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050號宏錦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雅娜之起訴狀繕本、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吉112年度訴字第305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被告宏錦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雅娜
之起訴狀繕本、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050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張惠晴
- 發布日期:112-09-06
- 更新日期:112-09-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