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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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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37號郭美足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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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愛112年度訴字第323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郭美足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23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郭美足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心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237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銘山
住臺北市
訴訟代理人  周煌勝    住同上
被   告 郭美足  籍設臺北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8 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零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點二,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九月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 發布日期:112-09-06
  • 更新日期:112-09-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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