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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84號廖品涵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平112單聲沒字第8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廖品涵裁定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司法
院網站及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單聲沒字第84號陳語瑄等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案件,應受送達人廖品涵住
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
達在案。
二、應受送達人廖品涵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院刑事科平股書
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到院領取(址設臺北市博愛路13
1號)。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股 別:平股
書記官:李璁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語瑄
陳翊凱
謝麒鋒
陳依伶
陳建丞
黃彥庭
陳立穎
廖品涵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押物(112年
度聲沒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NIKE」商標之球鞋壹雙沒收。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佳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珊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 發布日期:112-09-06
- 更新日期:112-09-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