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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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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8065號姚瑞特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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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806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姚瑞特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065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姚瑞特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
          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沈玟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06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楊承昕   
      張家綸   
被   告 姚瑞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壹拾肆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 發布日期:112-09-06
  • 更新日期:112-09-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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