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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8065號姚瑞特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806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姚瑞特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065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姚瑞特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
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沈玟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06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楊承昕
張家綸
被 告 姚瑞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壹拾肆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 發布日期:112-09-06
- 更新日期:112-09-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