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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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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8259號林水興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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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825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水興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259號原告上誼交通有限公司
          與被告林水興間返還牌照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
          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沈玟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259號
原   告 上誼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郎  
被   告 林水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九○九七號營業小客車號牌貳面及行照壹
枚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 發布日期:112-09-06
  • 更新日期:112-09-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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