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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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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執全助字第614號梁永錫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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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執全助金字第61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梁永錫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執全助字第61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梁永錫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金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09-06
  • 更新日期:112-09-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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