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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312號魏綉穎之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誠112審簡字第131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魏綉穎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 件公示送達,並公告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 年度審簡字第1312號廖建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應受送達人魏綉穎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刑事簡易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楊盈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112年度審簡字第13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建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8223號、第39354號、第39605號、112年度偵字第126號、第1545號、第1835號、第1942號、第4570號、第5764號、第6557號、第7663號、第9303號、第1118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483號、第484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40273號、112年度偵字第8010號、第12234號、第13228號、第19586號、第19088號、第20130號、第21478號),嗣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112年度審訴字第981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適用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建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莊書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 發布日期:112-09-06
- 更新日期:112-09-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