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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358號謝素梅之開庭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物112年度訴字第335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謝素梅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358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下午2時13分,在本院第3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張婕妤
股 別:物股
- 發布日期:112-09-06
- 更新日期:112-09-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