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736號勁呈國際有限公司、董勁男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菊112年度店簡字第73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勁呈國際有限公司、董勁男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2年度店簡字第736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勁呈國際有限公司、董勁男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函 稿 代 碼:G1201-14 裁判公告(文采)
股       別:菊股


書記官  徐子芹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73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張中平
被   告 勁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勁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5,4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 發布日期:112-09-06
  • 更新日期:112-09-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