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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63號林炳男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未112簡上字第16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林炳男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司法
院網站及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上字第163號林炳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應受送達人林炳男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
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 應受送達人林炳男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院刑事科未股書
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到院領取(址設臺北市博愛路13
1號)。
三、 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股 別:未股
書記官:李璁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上字第1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炳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12年
度簡字第515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97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 發布日期:112-09-06
- 更新日期:112-09-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