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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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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1號張中岳、黃佳楹、廖銘富、李陳麗珠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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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甲.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中岳、黃佳楹、廖銘富、李陳麗珠之判決
   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1號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張中岳、黃佳楹
    、廖銘富、李陳麗珠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江柏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1號

原   告 劉柏廷  
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律師
被   告 葉陳月嬌 
           送達代收人 陳秀玲  
      陳秀玲  
      陳敏玲  
      陳俊榮  
      陳傳宗  
      陳敏慧  
      張中耀  
      張中堅  
      張中岳  
      張淑惠  
      劉麗香(即陳粉之承受訴訟人)
      陳聰仁(即陳粉之承受訴訟人)
      劉珠玲(即陳粉之承受訴訟人)
      劉聰文(即陳粉之承受訴訟人)
      劉聰正(即陳粉之承受訴訟人)
      劉婉玉(即陳粉之承受訴訟人)
      黃駿勝  
      黃佳楹  
      張林春花 
      李林素貞 
      林淳羚  
      林瀅瀅    
      (原名林亞諾)
      林明祝  
      林義瑋  
      林麒隆  
      林廣助  
      林廣華  
      林家輝(即林廣合之承受訴訟人)
      林家毅(即林廣合之承受訴訟人)
      林鈺蕙(即林廣合之承受訴訟人)
      林廣盛  
      李建輝(即李陳美玉之繼承人)
      詹李麗紅(即李陳美玉之繼承人)
      李玲兒(即李陳美玉之繼承人)
      李立偉(即李陳美玉之繼承人)
      余智翔(即李陳美玉之繼承人)
      陳振輝  
      陳振鴻  
      許陳美秀 
      黃陳阿敏 
      陳麗華  
      陳碧霞  
      陳錦連(即張罔市之繼承人)
      陳春月(即張罔市之繼承人)
      林雪香(即張罔市之子張明進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劉桂傑  
被   告 陳美連  
      廖銘富  
      陳銘貴  
      陳銘輝  
      李陳麗珠 
      陳再興  
      陳再旺  
      余宗霈  
      陳美月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三
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就坐落臺北市文山區木柵段二小段第七0六地號土地,
於民國三十八年十月間收件、收件字號第0五七三九0號,於民國
三十九年六月一日設定、以陳文隆為權利人、設定權利範圍七八
‧一二平方公尺、以建築改良物為目的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 發布日期:112-09-06
  • 更新日期:112-09-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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