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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000005號王勇智,潘志浩(即潘瑞益之承受訴訟人),潘鐿中(即潘瑞益之承受訴訟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吉111年度金簡上字第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勇智、潘鐿中(即潘瑞益之承受訴訟人)
、潘志浩(即潘瑞益之承受訴訟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金簡上字第5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上午10時10
分,在本院第2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張惠晴
- 發布日期:112-09-06
- 更新日期:112-09-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