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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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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000005號王勇智,潘志浩(即潘瑞益之承受訴訟人),潘鐿中(即潘瑞益之承受訴訟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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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吉111年度金簡上字第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勇智、潘鐿中(即潘瑞益之承受訴訟人)
      、潘志浩(即潘瑞益之承受訴訟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金簡上字第5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上午10時10
      分,在本院第2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張惠晴

 

  • 發布日期:112-09-06
  • 更新日期:112-09-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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