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271號林賢源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平112毒聲字第27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林賢源裁定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司法院
網站及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毒聲字第271號林賢源觀察勒戒案件,應受
送達人林賢源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正本無從送達,業
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受送達人林賢源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院刑事科平股書記
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到院領取(址設臺北市博愛路131號
)。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股 別:平股
書記官:李璁潁
- 發布日期:112-09-05
- 更新日期:112-09-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