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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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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013638號廖書毅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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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1年度北簡字第1363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廖書毅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3638號原告王之軍與被告詹紘
          毅、王逸聲、林煜捷、林柏豪、廖書毅、朱禹丞、沈
          奕綺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
          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林玗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3638號
原   告 王之軍  
被   告 詹紘毅  
      王逸聲 
      林煜捷  
      林柏豪  
      廖書毅  
      朱禹丞  
訴訟代理人 林凱琳  
被   告 沈奕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2-09-05
  • 更新日期:112-09-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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