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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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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88號曾啟洋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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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金112年度訴字第358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曾啟洋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訴字第3588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為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上午10時00分,在台北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思宜
股       別:金股

  • 發布日期:112-09-05
  • 更新日期:112-09-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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