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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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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249號黃懷榕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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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山112年度訴字第224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懷榕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24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懷榕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芳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249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花旗(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送達代收人 李知行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許力元  
被   告 黃懷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陸萬壹仟捌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民國/新臺幣)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  起息日前已結算之款項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56萬1,868元 54萬2,258元 112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7.99% 1.期前利息:18,410元 2.違約金:1,200元 

股       別:山股

  • 發布日期:112-09-05
  • 更新日期:112-09-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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