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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586號高至仁,高志士,高三達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智112年度訴字第1586號
主旨:公示送達高至仁、高志士、高三達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586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高至仁、高志士
、高三達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黃馨儀
股 別:智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8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高亮一
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
張宏暐律師
相 對 人 高志士
高三達
被 告 高至仁
上列聲請人與被告高至仁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追加
原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追加相對人高志士、高三達為原告。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 發布日期:112-09-05
- 更新日期:112-09-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