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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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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586號高至仁,高志士,高三達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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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智112年度訴字第1586號
主旨:公示送達高至仁、高志士、高三達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586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高至仁、高志士
    、高三達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黃馨儀

股 別:智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8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高亮一  
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
      張宏暐律師
相  對  人  高志士    
      高三達   
被   告 高至仁  
上列聲請人與被告高至仁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追加
原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追加相對人高志士、高三達為原告。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 發布日期:112-09-05
  • 更新日期:112-09-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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